它於1979年誕生,30年來,台灣因為它庇蔭在美國保護傘下,而受過高等教育、身為知識分子的您(台灣人)……可曾主動去了解它「台灣關係法」?
台灣關係法(Taiwan Relations Act)是一部現行的美國國內法。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、安全與穩定,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、文化及其他關係,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,並為其他目的。
美國為何將「台灣關係法」列作美國國內法來處理?
答案:
二次世界大戰的台灣屬於太平洋戰區,並非中國戰區,美國是唯一對日本本土與日屬台灣採取軍事行動的國家,中華民國(中國)對台灣未出過一兵一卒(當時中國瀕臨亡國),一九四五年日本戰敗,美國獲得日本及台灣領土之處分與支配權,依美國麥克阿瑟將軍之命令,蔣介石代理盟軍到台灣接受日本投降,台灣地區之佔領事宜,蔣介石只是代表征服者與主要佔領權國(美國)執行任務。
「台灣關係法」,第15條第2款清楚明示對「台灣」一詞將視情況需要,包括台灣及澎湖列島….並不包含金門、馬祖。(中華民國現行憲法領土不包含台灣及澎湖列島)
從美國立場,「台灣」與「中華民國」是完全不同的領土與主體。
金門與馬祖是國民黨、共產黨在中國內戰所留下來未處理的領土。
台灣與澎湖則是二次戰後舊金山和約所留下來未定位的領土。
美國認為:「台灣」就是台灣與澎湖,中華民國只是暫居在台灣的流亡政府;「台灣」領土主權並不屬於「任一中國」的。
美國的台灣關係法是用來保護台灣 (是Taiwan而非ROC)與台灣人民的美國國內法,台灣與台灣人民的安全,64年來至今都是在美國的保護之下,而不是保護蔣介石從中國流亡到台灣的『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』。
「台灣關係法」的立法
「台灣關係法」於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提報眾議院表決,結果三三九票贊成,五十票反對,五票棄權,另外三十八人缺席,獲得壓倒性支持。參議院則於三月二十九日討論協調會議報告,結果八十五票贊成,四票反對,十一位缺席,至此「台灣關係法」通過,四月十日卡特總統簽署,正式成為美國國內法律並追溯自該年一月一日生效。
「台灣關係法」既然是經過參眾兩院通過的美國「國內法」,其在美國之法律位階之高自然不在話下,一九零一年起的美國列島系列案例,因為美國的征服而納入美國管轄之領土,仍然屬於「外國領土」,必須等到美國國會給予正確的規範為止。
蔣介石集團的非法佔領
蔣介石所派來的陳儀將軍違反國際法,將台灣屬於 "太平洋戰區"改為 "中國戰區",擅自將1945 年10月25日的 "軍事佔領日"片面宣佈稱為 「台灣光復節」,並於1946年1 月12日,強行將日本國籍的台灣居民改成中華民國國籍,明顯違反國際法,欺騙台灣人。
日本法務省解除台灣人的日本國籍是根據1952 年4月28日「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」而定,再者當年 1947年2月28 日發動台灣精英大屠殺,台灣人仍屬日本國籍,根據1962年台灣省警務處長回答省議員,戶口普查,有戶口找不到人者為126,000 人,可見台灣菁英犧牲殆盡。後來又施行世界最高記錄的38年戒嚴令,將台灣人統治於非人道的恐怖政治之下,這些行為,明顯是違反國際法,也是屬於國際戰犯行為。
美國不公布台灣真實國際地位,故意讓台灣處於模糊、曖眛狀態, ,強迫台灣人不得改便現狀。另外,流亡中的中華民國還在使用無法律效力的政治主張「開羅宣言」欺騙台灣人,稱:「台灣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」。遲至今日,美國軍事政府還未依照戰後「佔領法」宣佈「結束台灣佔領」。
古巴案例
一八九八年七月十七日,古巴因為西班牙投降而被美國征服,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巴黎條約生效,由西班牙「懸空割讓」古巴,沒有指定收受國,情況與台灣相同,直到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美國總統才宣佈「美國軍事政府結束」,古巴共和國才建國成功。
台灣目前仍然在「美國軍事政府」管轄之下,美國國會尚未通過任何相關提升台灣地位的法案,台灣依然屬於美國憲法中,美國管轄之下的「外國領土」,符合美國列島區第一類之規範。
美國對台的錯誤政策
美國政府不公開"台灣國際地位"的真相,是因為美國不願意承認過去對台政策的錯誤,而造成的自私與欺騙的行為,把台灣放在模糊不確定狀態,才能符合美國的利益,就這樣,台灣人被美國欺騙,台灣人的權益被糟踏了,被美國憲法第 8條修正案所說的「殘忍對待」達62年之久,至今台灣仍然被利用做為美、中兩國的外交籌碼。
"主要佔領權國"的美國,隱瞞了60年戰後 "台灣主權歸屬"的真相,默認中華民國的非法佔領台灣,管轄台灣,放任蔣介石在台灣大屠殺等等,對台灣人極不公平的錯誤政策,是美國開國以來 200多年的人權醜聞。
而所帶的竟是"主要佔領權國 "的美國,基於舊金山和平條約,雖有處理佔領地台灣的權利,責任及義務,卻怠慢處理台灣問題,因此,無辜的台灣人民被捲入中國兩政權內戰的紛爭,引發台灣人的悲劇,持續惡化到現在,成為國際孤兒的台灣人從來不知道被美、中隱瞞真相、被叛的事實,一直忍受著蔣介石獨裁政權的壓迫與羞辱,只有以微弱聲音向國際社會訴求,爭取同情,在國外發動錯誤的獨立運動,卻被美蓋上「台獨代表戰爭的烙印,而震驚的不知所措,崇尚自由、平等和法治的美國,竟會如此反其立國精神反對台灣獨立?原來美國不願台灣脫離美國屬地地位而不明白表示。
台灣不是主權獨立國家
美國前國務卿" 包爾"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的記者會說:"台灣非享有主權獨立之國家 ",這是事實,許多台灣人想不通,猜不透,而台灣政治家與學者應該重視,並徹底探究其原因。
(1) 擁有二千三百萬人口,已經民主化的台灣,並具備表面「國家資格」條件的台灣,為何經過十四次的努力想加入聯合國,至今仍被拒絕 ?
(2) 為何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" 住民自決"的權利, 不適合台灣人民使用 ?
(3) 為何美國以國內法制定" 台灣關係法",而且是世界唯一,並以防衛台灣做為美國的義務與責任?
(4) 尊重自由、民主的美國為何時時干涉,並反對台灣內務的" 正名、制憲"運動?
(5) 擁護" 基本人權"的美國為何不支持台灣的"公民投票 "決定台灣之未來,而強迫台灣人"維持現狀 " ?
(6) 為何台灣能加入與美國列島區同樣待遇的" 獨立關稅自治區"名義加入WTO?
(7) 更不可思議的是,為何台灣總統就任演說文稿,須要經過美國檢驗後,得到許可才可發表 ?
為什麼美國擁有這麼絕大的權利來左右台灣的命運??
探究這些矛盾的疑點,就可斷定林志昇博士與何瑞元所提倡的論述是完全正確的,因為台灣主權是被美國「暫時」握有,台灣是美國的「未合併的海外領土」,也是屬於美國列島區間 (Insular Area)第一類的海外自治區,美國AIT最近在台北內湖地區租用了二萬坪地,租期為九十九年,可再延期九十九年,台灣人難道還傻傻不知其用途目的何在?
參考資料:
美國在台協會台灣關係法http://www.ait.org.tw/zh/about_ait/tra/
探討美國《台灣關係法》之法理◎林志昇http://www.taa-usa.org/tw_latestnews/Dec2005/53.html
60年間http://www.taiwanus.net/roger/huang_jpn.htm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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